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9005行初17号原告贺红兵,男,生于1970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许红权,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潜江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路**。法定代表人刘再利,该单位局长。
原告贺红兵、许红权与被告潜江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贺红兵、许红权于2019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贺红兵、许红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红兵、许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红兵、许红权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君
人民陪审员 龚官顺
人民陪审员 胡绪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