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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5行初17号

贺红兵、许红权等与潜江市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登记
当事人
贺红兵;许红权;潜江市不动产登记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9005行初17号原告贺红兵,男,生于1970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许红权,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潜江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泰丰路**。法定代表人刘再利,该单位局长。

原告贺红兵、许红权与被告潜江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贺红兵、许红权于2019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贺红兵、许红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红兵、许红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红兵、许红权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君

人民陪审员  龚官顺

人民陪审员  胡绪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