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902执恢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姚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02执501号限制高消费令对执行人姚宝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宝丽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宝丽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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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姚宝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902执恢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姚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02执501号限制高消费令对执行人姚宝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宝丽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宝丽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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