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白明喜,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林路与东外环交叉口东8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牛天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白明喜诉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64.5元,因被执行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2×××01账户上的存款66264.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靳赛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