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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3民初287号

姚富明与胡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姚富明;胡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287号

原告:姚富明。

被告:胡凤兰。 原告姚富明与被告胡凤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姚富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富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姚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姚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姚富明负担。

审 判 员 石福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彩梅

书 记 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