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287号
原告:姚富明。
被告:胡凤兰。 原告姚富明与被告胡凤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姚富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富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姚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姚富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姚富明负担。
审 判 员 石福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彩梅
书 记 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