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02执1286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白山市中医药管理局),住浑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驰,局长。
被执行人:黄敏,女性,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浑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白山市中医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案号为(2018)吉0602执1286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瑞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唐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