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260号
原告:王彦博,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辉,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晶,职务不详。
被告:**晶,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依法冻结被告上海运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9,292.80元。现原告王彦博以财产转移丧失财产保全必要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运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晶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于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