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终504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佳栋,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庄学平,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彬洪,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回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鸿伟,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阿彬,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22日继续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学平、庄佳栋、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29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佳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庄学平、庄佳栋预谋通过微信平台开设赌场牟利,并约定二人分别占60%、40%的股份,后二人准备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设备,网购具有自动统计、记账等功能的赌博软件,通过笔记本电脑运行赌博软件,使用手机建立微信赌博群(群名“极限+日期”)、设置了财务号并连接赌博软件,并将郑某、陈景塬等参赌人员拉入微信赌博群中,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赌资收支,后让参赌人员利用赌博软件自带的“北京赛车”等赌博方式、规则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庄学平、庄佳栋还雇佣了被告人郭彬洪(自2018年1月底参与)、郑鸿伟(自2018年3月初参与)负责管理上述赌博群;被告人郑阿彬在明知庄学平、庄佳栋等人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溜溪花园1栋2单元1006室的租房转租给庄学平等人用于开设赌场。经查,庄学平、庄佳栋、郭彬洪、郑鸿伟累计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额达至少人民币452668元。2018年3月1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租房内抓获庄学平、庄佳栋、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及郑某,并当场查扣到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2台、iphone5手机4部、iphone5s手机2部、iphone6手机1部、OPP0A31手机1部、OPPOR9S手机1部、GiONEEGN5OO1S手机1部等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郑某、陈锦塬的证言、笔记本电脑、手机、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游某、群成员、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流水记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信息、账户情况、业务受理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申请文件、账本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庄学平、庄佳栋、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庄学平、庄佳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微信赌博群,传播赌博数据,非法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被告人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明知他人非法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学平、庄佳栋居于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庄学平、庄佳栋、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庄学平、庄佳栋从轻处罚,对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减轻处罚,并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各被告人的出资比例、参与程度、作用、获利等予以区别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庄学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庄佳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郭彬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郑鸿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郑阿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查扣在案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iphone5手机4部、iphone5s手机2部、iphone6手机1部、OPP0A31手机1部、OPPOR9S手机1部、GiONEEGN5OO1S手机1部(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庄佳栋诉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其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涉案金额仅为452668元,一审认定其情节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庄佳栋、原审被告人庄学平、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佳栋、原审被告人庄学平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微信赌博群,传播赌博数据,非法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原审被告人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明知他人非法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审定罪准确。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庄佳栋、原审被告人庄学平居于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庄佳栋、原审被告人庄学平、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根据上诉人庄佳栋、原审被告人庄学平、郭彬洪、郑鸿伟、郑阿彬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量刑适当,且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庄佳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连晓东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张兴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