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50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宋亮,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孙东宁,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为与被执行人孙东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本院(2018)沪0105民初15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东宁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支付人民币232,491.3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东宁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兑现还款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我院撤回了执行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5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怡聂
审判员 吴沁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