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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1执12号

张和平、李保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和平;李保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李保卫,又名李英伟,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身份证码:411221196701180030。本院在执行张和平与李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保卫未履行(2018)豫1221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借款并与申请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1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毛克信

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