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52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胜亚,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当涂县,住当涂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胜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胜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周胜亚因家庭纠纷至当涂县年陡镇年陡村小村自然村12号唐某1家百货店内,周胜亚先持铁棍击打唐某1头部数下,后又持铁棍击打唐某1母亲卜某胳膊数下,致唐某1头部及卜某胳膊受伤。经鉴定,唐某1、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胜亚于2018年11月15日已赔偿两被害人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胜亚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胜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胜亚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因2016年夏天周胜亚与其岳父等人发生纠纷时唐某1亦在场,被告人周胜亚于2018年10月15日8时许进入位于当涂县年陡镇年陡村小村自然村12号的被害人唐某1家中百货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唐某1头部数下,致唐某1身体多处受伤。唐某1的母亲卜某闻讯赶来,质问周胜亚为何打人,被告人周胜亚又持铁棍击打卜某身体数下,致卜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唐某1、卜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胜亚亲属赔偿被害人唐某1、卜某的医药费等损失,唐某1、卜某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谅解书,对周胜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唐某2的证言,被害人唐某1、卜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胜亚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胜亚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胜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胜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胜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邰文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