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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02执133号之一

杜润、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润;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润,男,汉族,1995年5月14日出生,住咸宁市。

被执行人: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

法定代表人:余云丽,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住,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高焕清,该学院院长。本院在执行杜润与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401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