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润,男,汉族,1995年5月14日出生,住咸宁市。
被执行人: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
法定代表人:余云丽,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住,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高焕清,该学院院长。本院在执行杜润与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401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