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斌,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
负责人:程军,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阜新市太平区新型材料产业基地新开路北。
法定代表人:丁俊。
原审
被告: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化杰。
原审
被告:聂智,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审
被告:孟军,女,蒙古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原审
被告:王卓,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审
被告:于焕秋,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审
被告:高忠涛,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原审
被告:陈玉莲,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上诉人张泽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原审被告阜新新益达农工科贸有限公司、阜新杰超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聂智、孟军、王卓、于焕秋、高忠涛、陈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民初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欠款本息合计不到30000000元,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请求将此案移送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原审原告起诉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30015565.6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本案欠款本息准确数额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内容,本案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戴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