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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9执448号

崔强、陈国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崔强;陈国剑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9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崔强,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陈国剑,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本院(2017)粤09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土地和房屋。 3、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汽车。 4、被执行人没有证劵。 5、被执行人没有自然资源登记。 6、被执行人没有工商登记。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9执4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华培

审 判 员  王志华

代理

审判员  林苑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超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