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之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原告王成与被告李思轩、王万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补正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范雄凯
人民陪审员 杨春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