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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之三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成;李思轩;王万莲;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之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原告王成与被告李思轩、王万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沪0151民初1060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补正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范雄凯

人民陪审员  杨春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