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9执12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7)穗仲莞案字第1316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袁华山、宋景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被执行人袁华山、宋景连应履行的义务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033299.7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5日利息为31111.73元,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本案仲裁费1551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对袁华山、宋景连提供的位于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231号盈滨半岛花园3号住宅楼112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外,被执行人袁华山、宋景连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以上述执行款2339948.76元为基数,本案执行费为23199元,以上款项暂计至2018年12月26日为2363147.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袁华山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231号盈滨半岛花园3号住宅楼112房产,拍卖款共计3100000元。2019年3月4日由本院代管款账户划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坑支行人民币2339948.76元,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3199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余下案款722602.24元转移至(2018)粤19执687号案件进行分配。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对本案作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