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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4661号

任沛坤与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任沛坤;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倪永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3民初4661号

原告:任沛坤,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芜湖市三山区龙湖,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679321054

被告:张伟,男,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功能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63216E。

被告: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长江路3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0163216E。

被告:倪永其,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沛坤诉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倪永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沛坤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倪永其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沛坤撤回对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倪永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80元由原告任沛坤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岿

人民陪审员 潘 勤

人民陪审员 鲁良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冉

书记员陈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