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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3民初688号

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3民初688号

申请人: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7幢2层-078号。

法定代表人:童燕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五头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聂治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丰曌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悦泰安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欢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