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抗29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齐峰岚,女,195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崔志宇,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申诉人齐峰岚因与被申诉人崔志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2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18]21000000252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戴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