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1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宋锦花,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东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东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宋锦花支付征地补偿款28700元、案件受理费259元、负担执行费334元,共计292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东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2929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东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