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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执复10号

张国新与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新;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执复10号复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国新,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银龙,职务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张国新不服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国新申请恢复执行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黑1081执恢5号。被执行人龙旺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一、裁定暂缓执行张国新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司法强制行为;

二、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黑108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执行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塔吊的行为,改正为执行其它财产行为或在二期工程交工后,再对塔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查明,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张国新的申请,该院于2017年5月19日查封了龙旺公司在欧亚新城工地的八台塔吊。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龙旺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因欧亚新城二期工程正在建设过程中,塔吊是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工程设备,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影响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查封期间如果异议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该工程完工后可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将执行被执行人龙旺公司塔吊的行为,改正为执行其它财产行为或在二期工程交工后、再对塔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复议申请人张国新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执行龙旺公司的八台塔吊。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1日,申请人张国新与被申请人龙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龙旺公司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木方款771729元,履行期限届满后,龙旺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2月,申请人张国新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19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龙旺公司所有的,存放在欧亚新成工地的八台塔吊;2018年1月9日,张国新申请评估、拍卖被申请人龙旺公司的八台塔吊;被申请人龙旺公司以开工建设欧亚新城二期工程需要为由,申请法院暂缓强制执行至2018年11月。暂缓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龙旺公司又以工程建设必要的生产设备,保护企事业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再次申请暂缓强制执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龙旺公司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自2016年起至今没有向申请人偿还过木方款,申请人看不到龙旺公司的还款诚意。另外,被申请人龙旺公司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且二期工程何时完工遥遥无期,如若等二期工程交工后再对塔吊采取执行,塔吊经风吹雨淋价值减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财产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龙旺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实际上是恶意抵赖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执行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八台塔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被执行人龙旺公司在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书中,请求事项为:“一、裁定暂缓执行张国新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司法强制行为;

二、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该请求事项并未指向具体的执行行为违法,其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裁决范围,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龙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钦刚

审判员  张 微

审判员  孙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