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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416号

武淑君、熊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淑君;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16号

申请人:武淑君,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熊磊,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二期22栋601号。本院在执行武淑君与熊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磊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坤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