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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983号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983号

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雾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小萍,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因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娟

书记员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