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民初1570号
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山路****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65950E。
法定代表人:敖以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以芬,女,系原告公司立和金都项目经理。
被告:熊强,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
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卓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陈永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陆世雄
书记员王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