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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06执恢79号

郑勇、杨同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勇;杨同仓;聂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406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郑勇,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杨同仓,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聂群玲,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郑勇与杨同仓、聂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同仓、聂群玲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同仓、聂群玲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同仓、聂群玲的房产和车辆。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段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