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110号之一
申请人:贾国威,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邢文龙,男,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人贾国威与被执行人邢文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邢文龙驾驶的车牌号为临时牌京XZ4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被执行人邢文龙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缴纳40000元保证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文龙驾驶的车牌号为临时牌京XZ4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魏松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