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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保110号之一

贾国威与邢文龙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国威;邢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110号之一

申请人:贾国威,男,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邢文龙,男,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人贾国威与被执行人邢文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邢文龙驾驶的车牌号为临时牌京XZ4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被执行人邢文龙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缴纳40000元保证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文龙驾驶的车牌号为临时牌京XZ4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魏松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