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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3执277号之二

绥阳县盛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小关乡砂石场、安平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阳县盛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小关乡砂石场;安平书;罗福华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盛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小关乡砂石场,住所地:绥阳县小关乡小关村。

法定代表人:蒋维强,系该砂石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平书,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罗福华,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平书、罗福华应支付申请人绥阳县盛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小关乡砂石场货款5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绥阳县盛祥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小关乡砂石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平书、罗福华仍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平书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黔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