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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02执1409号

杨舒淇与张绍娟、李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舒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202执1409号杨舒淇:张绍娟、李望:申请执行人杨舒淇与张绍娟、李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民终194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8)吉0202执140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核查,冻结被执行人李望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将账户内存款5,099.00元扣划至本院,其中5,04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缴纳执行费。经申请人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费用的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