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35号之二 申请人南城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城南路(山水佳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09122698Q 被执行人谢任孙,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王荆红,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日,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任孙、王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赣10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任孙、王荆红所有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饶水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