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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1执35号之二

南城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谢任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南城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谢任孙;王荆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1执35号之二 申请人南城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城南路(山水佳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09122698Q 被执行人谢任孙,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王荆红,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日,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城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任孙、王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赣10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任孙、王荆红所有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饶水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