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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3289号

张庆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庆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3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云,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崇文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板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委会南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10113681204331C。

法定代表人:李军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庆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板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3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云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庆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庆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张庆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妍

审判员  赵霞

审判员  杨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曾琪惠

书记员席颖-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