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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初99号

王进福与马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进福;马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99号

原告:王进福,男,汉族,2000年2月2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王进福之父。

被告:马龙,男,回族,2000年6月1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进福与被告马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进福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福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进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进福负担。

审判员 达海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