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99号
原告:王进福,男,汉族,2000年2月2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王进福之父。
被告:马龙,男,回族,2000年6月1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进福与被告马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王进福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福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进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进福负担。
审判员 达海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