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民初633号
原告:杨朝君,男,194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力,男,197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朝君与被告张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朝君于2019年03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朝君以本案通过案外协商解决不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朝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朝君负担。
审判员 李春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云龙
书记员 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