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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1737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华瑞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华瑞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金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李芝尧;郑爱萍;寿振江;寿甜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一层、七至九层。

负责人:傅林。

被执行人:温州华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001室-A。

法定代表人:季荣华。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金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勤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盛发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祁文林。

被执行人:李芝尧,男,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郑爱萍,女,1956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寿振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寿甜甜,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2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华瑞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金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李芝尧银行存款人民币9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在继承寿加定遗产范围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爱萍、寿振江、寿甜甜银行存款人民币9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