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民初589号
原告:刘泽彪,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很清楚城关镇西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897761909。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彪诉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彪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泽彪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永茂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唐小兵 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光耀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