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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717号

谭雪军、南宁驰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雪军;南宁驰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11717号

原告:谭雪军,女,1971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翎,女,1997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系原告谭雪军女儿。

被告:南宁驰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AWG675。

法定代表人:杨建峰。 原告谭雪军与被告南宁驰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12,000元小程序开发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多次往返柳州-南宁的差旅费共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程序项目服务合同》,并按约定当场向被告缴纳开发服务费12,000元。被告承诺合同签订后立即为原告提供广西食品百货农副产品商城(行业版)微信小程序的开发服务和后续的维护服务。但被告却一再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停下手中工作辗转于柳州-南宁与被告沟通小程序开发事宜,被告也多次表示已在开发之中,但至今未有下文。因小程序迟迟不能上线,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再赴南宁询问小程序开发进展,但发现被告的办公场所已搬走,负责开发的程序员手机号码已无法接通,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相关合同法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小程序项目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往返柳州-南宁高铁车票购票记录为网上截图打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且原告无法举证该购票记录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程序项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微信小程序服务(包括在合同期内的维护服务),小程序名称为广西食品百货农副产品商城,平台类型为行业版,开发服务费用12,000元;被告开发的小程序上线成功后,原告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查询项目相关服务状态,并享受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服务条款》为准。合同所附的《服务条款》对原、被告的权责、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主要权责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被告提交小程序名称及开发小程序所需的相关资料等;被告的权责为自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及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产品及相关服务;如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外,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实际损失即因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还应据实赔偿,被告所承担的返还、违约及赔偿责任总额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服务费为限,超额部分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同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12,000元开发服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谭雪军女士注册广西食品百货农副产品商城交来12,000元整”。因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涉案微信小程序及服务,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程序项目服务合同》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虽然合同及《服务条款》未明确规定小程序开发及交付的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在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开发服务费并向被告催告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提供微信小程序及服务。但本案中,被告未到庭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依约向原告提供了涉案微信小程序及服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签订合同至今已将近一年的时间,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开发成果,其已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开发服务费12,000元。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问题,合同没有对小程序开发、交付等期限进行约定,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原告没有提供其损失10,000元的证据,原告此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差旅费1,000元的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购票记录为网上截图打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此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驰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谭雪军开发服务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谭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谭雪军负担100元,被告南宁驰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明明

人民陪审员  陈明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思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