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518号
原告:王淑华,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
被告:刘艳敏,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
被告:胡志刚,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刘艳敏、胡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淑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树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