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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民初518号

王淑华与刘艳敏、胡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淑华;刘艳敏;胡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3民初518号

原告:王淑华,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

被告:刘艳敏,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

被告:胡志刚,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

原告王淑华与被告刘艳敏、胡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王淑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淑华负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树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