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幼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赵玉祥,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冯燕清,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祥、冯燕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苏1182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案款97692.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王祥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常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