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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02刑初42号

被告人王渊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渊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02刑初42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渊博,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家维,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渊博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渊博及其辩护人鲁家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渊博以办事为由将被害人杜某某价值75000元的白色雷凌车开走,接着王渊博伪造杜某某欠其35000元的虚假借条,当天将杜某某车以3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后王渊博将35000元赃款用于还账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谢某某于2017年2月5日将车交到公安机关,杜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将该车领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渊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渊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坦白认罪,并悔罪,当庭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其家属亦表示庭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争取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渊博与被害人杜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1日,王渊博以外出办事为由,将杜某某的车牌号为晋M××广汽丰田雷凌轿车“借用”。次日,王渊博伪造了杜某某欠其35000元的借条(主要内容:借条今借到王渊博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愿以此车质押M××借款人杜某某2016.10.8。),在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晋M××丰田雷凌轿车质押给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并以其与杜某某的名义向该公司借款35000元,该公司经理谢某某在扣除王渊博之前的欠款及利息后,将32000元汇入王渊博的账户。之后,王渊博便离开运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杜某某在其车辆被王渊博“借”走后,多次向王渊博索要车辆,王渊博隐瞒车辆已被质押的事实,以各种理由拖延还车,直至其再也无法推脱,才向杜某某说明已将该车质押。2017年1月16日,杜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5日,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谢某某将涉案车辆交回公安机关,3月31日杜某某将该车领走。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晋M××广汽丰田雷凌轿车价格为75000元。2018年9月3日王渊博被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8年9月3日,四川省万源市公安局民警联合达州市公安局江家坝武装检查站将被告人王渊博抓获,并于当日将其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渊博的基本情况。 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渊博的新鲜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因呈阴性。 4、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渊博无违法犯罪记录。 5、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晋M××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杜某某。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害人杜某某于2014年12月21日购买涉案车辆的价格为10.68万元。 7、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借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渊博尾号7629的建行卡),证实被告人王渊博将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晋M××小型轿车质押借款35000元的事实。 8、被告人王渊博伪造的借条,主要内容:借条今借到王渊博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35000)愿以此车质押(M××)借款人杜某某2016.10.8。 9、被告人王渊博与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 10、情况说明,证实谢某某于2017年2月5日主动将晋M××雷凌车交至公安机关。 11、领条,证实被害人杜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将涉案车辆领走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证人石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省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11月22日晚上7点左右,王渊博给我打电话说他跟前有一辆白色雷凌车,不是他自己的,能否抵押借款?我说不是自己车肯定不行,他说车主欠他钱,并说和我见面谈,我就和王渊博在黄河市场见面。当时我请示经理谢某某,他让我查一下车的档案,如果不是盗抢车,有借款手续,就给他办了。我查后该车不是盗抢车辆,我和王渊博就在车上签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委托书,债权转让协议书。最后,我公司把35000元转到了王渊博提供的账户里。抵押车本身存在风险,如果王渊博不赎车,我们就按照和他签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把车卖了。晋M××白色雷凌车主是杜某某,因为王渊博当时提供了一个借条(杜某某署名的欠王渊博35000元的借条),这个借条我们没有向杜某某核实。 证人谢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省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经理。2016年11月22日,王渊博在我们跟前抵押了一辆丰田雷凌车借款35000元,当时是我公司石某某办的业务。王渊博抵押晋M××车借款35000元,但以前他还欠我们公司2000元,另外1000元是利息,所以我们给王渊博转了32000元。晋M××车我们没有卖,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把车交给你们公安机关,所以我把车交给公安机关。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杜某某的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晋M××广汽丰田雷凌轿车被王渊博以借车的理由骗走了。2016年11月21日晚上9点多,王渊博打电话联系我,随后他就到我家,对我说他要到临猗果库去一趟,有人要看看他的苹果,当时具体什么事情我也没在意,就把车借给了他,随后我就和闫海龙一起去做足疗。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王渊博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扬州三韵(地矿大楼店),他说他要过来,我问他怎么没去临猗,他说看果的人凌晨4点才过来,马上先不去,我说那你过来。约一个小时后,王渊博也到了该足疗店,和我、闫海龙一块做了足疗,晚上我们就住在扬州三韵。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我起来后发现王渊博已经离开了,车钥匙也不见了。我就又睡了几个小时,9点多起来后我给王渊博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来,他说下午就回来了,下午我给他打电话,他又说第二天才能回来,随后我多次给他打电话要车,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大概在12月份中旬的一天早上,我又给王渊博打电话问他车到底在哪,他说见面说,随后我们约在盐湖区四季绿城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他说他把车借给他朋友了。我说你这样做不合适吧,他说他拿了朋友一些钱,马上还不上,一两天有钱了,就把车开回来了。之后过了两天,我又给他打电话问车回来了吗,他说把我的车抵押了,找到钱就把车赎回来了,但一直也没有把车弄回来给我。在我最后一次给他打电话时,他说他被人扣住了不能接电话,之后他给我发了一个位置信息,位置显示他在三门峡。次日他又给我发了一个信息显示他在郑州,随后我通过短信一直给他要车,他告诉我把车抵押给了别人,抵押了35000元,让我拿37000元过去赎车,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我的雷凌轿车是2014年11月21日花了11万元购买的,现在有八、九成新。我不欠王渊博钱,他现在还欠我三四万元。我没有借过王渊博35000元,王渊博给押车方提供的借条肯定是假的,我报案时给你们提供了王渊博和我短信记录,在短信中他说让我先给押车人付36000元把车赎回来,他以后给我打条,这也能证明我不欠王渊博的钱。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渊博的讯问供述,主要内容:我以借朋友车抵押给他人的方式诈骗。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某某联系借他车用,他说他在家,后我到他家开着他的车到临猗要账,走到半路我联系客户,因为客户不在家我就回到运城,我和某某联系,他说他在禹都大道一足疗店,我也就去了该足疗店,和某某还有他的一个朋友一起洗脚,后半夜我开着某某的车回家了(当时我在四季绿城住)。我把车从足疗店开走某某应该清楚,因为当时我给他说今天账没有要,明天还的继续要,我走时某某和他朋友在睡觉,我叫了他一下,不知道他听见没有,我就把车开走了。第二天晚上,我把某某的车抵押在留驾庄村口一个抵押公司,抵押了35000元。抵押手续上的杜某某都是我写的,杜某某不知道。抵押公司提供的借条也是我写的,是一个假借条。因为我之前在这个公司抵押过自己的车,我知道非本人车不抵押,有这个借条,杜某某的雷凌车好抵押。我以前欠这个公司2000元,另外1000元是一个月的费用,抵押公司给我尾号7629的建行卡转入32000元,总之我记得是我用杜某某的车抵押借了35000元。这32000元中大部分钱我拆东墙补西墙,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私人借款,还有一部分自己用了。我把车抵押,刚开始没有告诉某某,后来他一直找我要车,刚开始我一直以各种借口推,后来推不过了,我就发微信告诉他车抵押到留家庄村口一个抵押公司,并告诉他抵押公司的电话。我和杜某某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五)价格认定书 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运盐价认字[2017]第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广汽丰田雷凌轿车(晋M××)价格为75000元。 (六)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杜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杜某某在十二张(编号为1号-12号)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为被告人王渊博。 2、证人石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石某某在十二张(编号为1号-12号)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为被告人王渊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渊博利用与被害人杜某某的朋友关系及该杜对其的信任,虚构借车理由,将杜某某的车辆控制占有,继而于次日伪造了借条,将该车质押给他人借款。在杜某某多次要求其归还车辆时,其拒不告知已将该车质押的事实,并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王渊博的上述客观行为足以证实其明知对该车没有处分权,仍予以非法处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杜某某财物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从王渊博实施的诈骗行为来看,其骗取涉案车辆的目的是向他人质押借款,其通过放弃对骗得车辆占有的方式,从而实现对他人钱财的占有,故其在骗得车辆后,在与他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时,伪造借条,使相对方相信其对该车辆有处分权,该行为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前后两个行为从刑法理论上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故,被告人王渊博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诈骗金额应为涉案车辆的鉴定价值75000元,系数额较大。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渊博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渊博的后一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且其通过该犯罪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亦应予以退赔。被告人王渊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渊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渊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渊博退赔山西省运城市诚信达商贸有限公司三万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军科

人民陪审员  图 雅

人民陪审员  申运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