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梁永宙,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腾一格(曾用名:滕瑞彭、滕瑞庞),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梁永宙与腾一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腾一格所有的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腾一格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