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冀0408执23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素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素婷;邯郸市永年区润泽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邯郸市永年区新洺路**。

法定代表人:宋朝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永峰线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素婷。

被执行人:李素婷,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润泽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河北铺村东

法定代表人:范建芳,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邯仲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4执1497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素婷、邯郸市永年区润泽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素婷、邯郸市永年区润泽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素婷、邯郸市永年区润泽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永年县素婷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素婷、邯郸市永年区润泽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路鑫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魏英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