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承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城市邓林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林家园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襄南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晓玲,邓林家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3年6月22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张贵国,男,1971年4月10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周志成,男,1971年4月25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8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博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林家园公司、陈晓玲、张贵国、周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金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向东
审 判 员 何永华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正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