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10民申13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福忠,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龙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再审申请人王福忠因与被申请人王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福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新 军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丰 华 书 记 员 刘 玉 洁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