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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兵10民申13号

王福忠与王龙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龙涛;王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10民申13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福忠,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龙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再审申请人王福忠因与被申请人王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福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新 军         审  判  员   蓝 文 瑜 审  判  员   刘 文 胜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丰 华                      书  记 员   刘 玉 洁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