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877号
原告:陈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爱,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诉被告陈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臧东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颖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