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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1201号

张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201号

原告:张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南外环迎宾路西一百米北侧门脸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308202776L。

负责人:崔宗坡。 张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张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