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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746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樊子强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樊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樊子强,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樊子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6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27057.3元、利息28777.4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1310.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9日,自2017年6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7元,减半收取4533.5元,由原告负担426.5元,由被告负担410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及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2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樊子强名下有豫A×××**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执行;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樊子强限制高消费;4、2019年3月4日,本院委托当地村委会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位置线索及财产线索,未反馈;5、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社保及公积金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3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商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