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3民初785号 本院2019年2月27日对原告田志琴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金港中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120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苏120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正文倒数第1行、第2行“案件受理费10860元,原告田志琴负担860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金港中路支行负担10000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0860元,鉴定费7700元,原告田志琴负担860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金港中路支行负担17700元”。
审 判 长 刘安丰
人民陪审员 孙桂萍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孙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