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24民初157号
原告:麻官吉,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被告:麻贵萍,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被告:麻顺胡,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被告:麻顺秋,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原告麻官吉、麻贵萍与被告麻顺胡、麻顺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麻官吉、麻贵萍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麻官吉、麻贵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官吉、麻贵萍撤诉。
审判员 吴世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麻奋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