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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4民初157号

原告麻官吉、麻贵萍与被告麻顺胡、麻顺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麻官吉;麻贵萍;麻顺胡;麻顺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24民初157号

原告:麻官吉,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被告:麻贵萍,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被告:麻顺胡,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被告:麻顺秋,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石栏镇朋岩村二组。

原告麻官吉、麻贵萍与被告麻顺胡、麻顺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麻官吉、麻贵萍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麻官吉、麻贵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官吉、麻贵萍撤诉。

审判员  吴世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麻奋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