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84号
原告:王加佳,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一般授权),嘉祥恒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海林,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佰岭(特别授权),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加佳与王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王加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加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王加佳负担。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