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533号
原告:董晓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章(系董晓明之兄),男,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59894T。
法定代表人:鲁会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董晓明与被告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董晓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晓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晓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董晓明负担。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雨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