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414号罪犯潘帅彬,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帅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潘帅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潘帅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30日11时许,潘帅彬伙同郭卿、贾洋涛等人酒后在襄城县紫云镇潘庄水库洗澡后,行至紫云镇石庙羊村公路时,见到酒后的李某某倒在地上,遂上前将李某某身上的钱包和手机掏走,李某某拉住贾洋涛不让走,潘帅彬等人将李某某打致重伤。该犯及同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该犯系主犯。2017年10月10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潘帅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3月、9月,2017年1月、6月、11月,2018年3月共获得表扬六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均为: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帅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又系主犯,建议对其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帅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 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