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2133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该公司涡南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娜娜,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小伸,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郭凤海,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郭仲酿,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伸、郭凤海、郭仲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郭小伸、郭凤海、郭仲酿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江浩强 关注公众号“”